(4) 給予其他相關政策支持。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擴大再生產時,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。 3.3 制定綠色礦山建設的資源稅費政策 在采礦權有效期內, 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經批準可以按總額的一定比例 (如60%) 交納礦山地質環(huán)境治理保證金, 已多交部分應返還, 同時建議分年度按比例返還綠色礦山企業(yè)的礦山地質環(huán)境治理保證金;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繳納的采礦權出讓金, 扣除地方政府自留部分后, 按一定比例補助企業(yè);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繳納的排污費、水土流失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, 扣除上繳國家部分后, 按照一定比例返還企業(yè);對一次性繳納出讓金確有困難的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, 經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批準, 出讓金可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合同分期繳納, 但首期繳納金額不低于出讓金總額的一定比例, 從第二期開始采礦權人應承擔同期銀行貸款利息;探索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和所得稅減免政策, 建立資源補償費、資源稅與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相掛鉤的激勵機制, 逐步形成與法律制度相銜接、向國家級綠色礦山企業(yè)傾斜的經濟政策體系上一頁 [1] [2] [3] [4] |